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將於101年8月1日施行
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8月1日。考量行政部門雖已於6月間於全國各地,對不動產業者及各地方基層同仁舉辦教育訓練密集宣導,受理申報作業已充分準備;惟為利社會各界更加熟悉實價申報登錄制度,讓新制上路更順暢,因此核定8月1日正式施行。
內政部表示,自8月1日起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8月1日施行後,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應由買方進行申報,但買方如有委託地政士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雖未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但有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買方不必申報。
至於申報方式,申報人可以至地政事務所填寫實價登錄申報書申報,或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至內政部已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辦理申報事宜。
內政部並表示,申報書需填載之項目簡單明確,且附有填表說明,逐一填寫十分容易。而為使民眾及業者能更加熟悉申報登錄相關事宜,內政部已於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實價登錄專區提供申報書格式(含填表說明)、系統操作教學影音檔及操作手冊等相關資訊。網址如下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
申報人若逾期未申報,地政士、經紀業或未依限改正之買方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內政部呼籲需申報之民眾或業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受罰。
由於登錄資訊有1個月申報登錄之期間,且需就已完成申報登錄資訊之篩選、區段化及去識別化處理,並因可供查詢資料數量尚待累積,101年10月以後就可以查詢相關成交案件資訊。資訊未對外提供查詢前,內政部既有發布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及部分房仲業者提供之成交資訊,仍持續提供查詢。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登錄制度施行後將可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不動產交易雙方之交易成本,降低不動產交易糾紛,避免不動產價格哄抬現象。內政部表示,將全力推動,並密切注意後續須改善事項,亦請民眾配合辦理,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實現居住正義。
參考法令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
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
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
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
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2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3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
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
得為課稅依據。
第2項、第3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5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
違反第47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地政士法第26條之1: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
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2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
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
得為課稅依據。
第1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3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政士法51條之1:
地政士違反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
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
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
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2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3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
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
得為課稅依據。
第1項、第2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4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
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12條、第18條、第20條或第27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
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24條之1第1項、第2項或第2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7條第6項、第11條、第17條、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第2項或第22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四、違反第7條第3項、第4項或第8條第4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
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1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本條第1項第2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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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問題二、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問題三、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問題四、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問題五、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問題七、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問題八、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問題九、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問題十、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價? 問題十一、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問題十二、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問題十三、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問題十四、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可否舉例說明? 問題十五、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問題十六、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問題十七、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問題十八、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 問題十九、問題:租賃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受託業者如果不登錄有沒有稽查的方法? 問題二十、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問題二十一、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反應? |